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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務實關注鹽業不是一年兩年了,早在他隆慶三年年底隨高拱入京的時候,他就已經在留意大明的鹽務問題,只是由於生來屁股就坐歪了,自己娘親家族就是數一數二的大鹽商,所以導致他一直不好插手。
這些年來,他一直在研究怎麼處置鹽務問題,或者換句話說,是怎麼解決鹽務問題中的一些弊端。
但凡對中國古代史的經濟部分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,中國古代的鹽業從來都是一塊大肥肉,但肥不肥本身還不是高務實關注的主因,畢竟他作為一個穿越者,多得是方法可以賺錢,並不一定非要在鹽業上橫插一槓。
高務實關注鹽業的主要原因是,鹽業是個民生向的問題,事關國家穩定,而偏偏大明的鹽業問題特別大、特別嚴重。
具體到大明北方之用鹽,長期以來的兩大主要渠道是長蘆鹽場的「蘆鹽」和山西解州的「池鹽」,特別提一句,解州西臨蒲州,也就是張四維的老家。
蘆鹽為海鹽,解州為池鹽——也就是鹽湖之鹽。
張家原本以前也搞過池鹽,不過後來因為氣候、水文等出現變化的原因,池鹽的產量逐漸下降。而到了嘉靖前期,恰好長蘆鹽場進行改革,張家遂漸漸轉向於去長蘆發展,並最終基本壟斷了長蘆之鹽。
大明的鹽業制度並非一成不變的,實際上也一直都有微調、改革。
具體的改革過程,本書限於篇幅,不便詳述(我估計了一下,沒有五千字說不清),所以只能長話短說,其過程大致有「鹽課折布」、「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」、「余鹽買補」、「鹽課折銀」等政策變動。
鹽課折銀大致是嘉靖初年進行的改革——後世有個說法叫做「嘉隆萬大改革」,算是對嘉靖早年某些改革的一種肯定,這個鹽業方面的改革也是嘉靖早期改革的一部分。
張家就是在這場改革之後進入長蘆鹽場的。
嘉靖九年,經長蘆巡鹽御史傅炯題准,青州分司所屬濟民、石碑、惠民、歸化四場鹽課繼改折布匹之後,又進一步改折白銀,「令每灶丁每鹽一引,納銀一錢,給商買勤灶余鹽補數」。至嘉靖二十九年,滄州分司所屬十二個鹽場的鹽課幾乎全部折銀。
有沒有覺得這個套路很熟悉?是的,這個改革跟一條鞭法很類似。所以早就說了,一條鞭法根本不是張居正的發明,甚至他還不是第一個搞一條鞭法推廣的首輔。
這個改制的具體辦法是怎樣的呢?
「議准(滄州分司)深州海盈場灶戶,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,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,每引納銀一錢。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,每石征銀五錢;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米鹽價銀,舊例七分五厘,今減一分,各征完,赴司類解。」
應該說,鹽課改折,既符合鹽場灶戶群體的自身利益,也順應了長蘆鹽政改革的總體趨勢。
鹽課折銀,「納折色於運司,以給商人」,可謂一舉兩得。既有效地解決了灶丁因鹽斤消融而飽受賠納之苦的問題,又順應了商人樂意開中交通便利地區鹽場的意願,從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。
但是這個制度也滋生出一些新的問題:一是與以往鹽場運作模式相比,多出一個灶戶賣鹽得銀的環節,而在此環節中,灶戶往往易遭遇鹽商蓄意壓低鹽價的風險。
嘉靖時便有人曾指出:「夫灶之所自業者鹽爾。今盡征以折色,稱貸倍息,十室九空,往往窮迫逃徙,無以為生。」
二是灶戶從鹽場的束縛中掙脫出來,離開鹽場,改務他業,變得勢在必然。特別是在「各場灶灘草場為豪強所侵,或轉相買易」之後,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弱灶戶,無法保證生產,被迫逃亡。
總之,鹽課折布、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、余鹽買補、鹽課折銀等政策的出台,是明廷解決長蘆部分鹽場鹽斤堆積場坨,無商開中支取問題的應對舉措。但至嘉靖後期,部分鹽場最終出現了「有場無灶」的局面,鹽場徒有其名。
於是到了隆慶三年(高拱回京起復之前),經直隸巡按御史傅孟春奏准,明廷將益民場併入阜財場,海阜場並人海潤場,潤國場併入富民場,三漢沽場歸併豐財場。於是,長蘆鹽場的場數由明初的24個減至20個,而這裡面有17個被張家實際控制,基本上完成了壟斷